摘要
抢劫信用卡不使用的,不能定抢劫罪。抢劫信用卡并使用的,要根据是当场使用、事后使用,还是既当场使用又事后使用作不同的定性和处理。当场使用所抢得的信用卡的,应定抢劫罪;事后使用的,应定信用卡诈骗罪;既当场使用又事后使用的,则应定抢劫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148-153,共6页
Law Scien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犯罪与行政违法行为的界限与惩罚机制的协调>(项目批准号:06JJD820012)的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