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英国上议院对旭化成公司专利申请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尽管大日本制药有限责任公司更早提出了申请,但因其首次申请中所主张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没有满足可实施披露的要求,故不能享有专利优先权。该判决结束了英国长达6年之久的关于专利优先权实质性条件是否要求可实施披露的争议。借鉴英美法,反思我国专利法关于专利优先权的实质性条件的规定,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没有对此作出规定,因此,有必要进行适当的修订,增加关于首次申请之技术方案应满足可实施披露要求的规定。
出处
《知识产权》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54-58,共5页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