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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义务与刑法规定义务的分野与衔接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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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浙江高院于2009年8月1日颁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条第一款认为"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被告人交通肇事后必须履行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不应将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肇事现场等候处理的行为重复评价为自动投案,从而认定被告人自首。”
作者 樊华中
出处 《犯罪研究》 2010年第5期75-80,共6页 Chinese Criminology Review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 1佚名.《行政先决型犯罪》,履行行政义务不等于自首[EB/OL].(2009-09-10).[2010-01-20].http://www.hapa.gov.cn/Article/pajsxt/flkt/200909/91959.html.

同被引文献18

引证文献3

二级引证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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