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并不等同于信托法中的"受托责任"或"受托义务",无论是从信义义务的语义学解释,还是从信义义务的脉络流变来考察,信托法中的"受托责任"或"受托义务"只是信义义务的典型代表之一,信义义务涵盖所有的"类信托"领域,范围更广。严格意义上,控制股东信义义务的理论依据应是"事实上的信义关系"理论而非信托法中的"信托关系"理论。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年第6期63-67,共5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
基金
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
项目编号B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