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破产法》于1994年7月1日生效,我国《破产法》于2007年生效,中越两国同为为社会主义国家,并实行市场经济,两国的破产法有许多共同之处,同时也有很大的区别,比较两者的异同,相互交流、借鉴与学习是此文的主要目的。本文主要通过对两国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与功能、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破产管理人制度、债权人会议制度、和解和整顿制度、破产清算、破产宣告裁决执行等制度的比较,分析两国破产法律制度在以上各方面的异同,并结合破产法的一般理论和两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优缺点等各方面的分析。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年第6期124-129,共6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