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FOB术语下,买方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托运人,而货物则是由贸易合同卖方交付给承运人运输的,因此在FOB术语下就面临着合同托运人与发货人身份分离的问题。身份分离衍生出实践中FOB卖方发货人权利行使上的种种困境。而中国《海商法》将对于FOB下卖方发货人保护寄希望于归属到托运人制度中去的立法设计不但并未解决问题,反而使得FOB卖方发货人权利保护的问题更加复杂。FOB卖方发货人权利需要予以保护,并且需要将这种保护法律化。立法上赋予FOB卖方发货人明确的权利和司法上对其权利保护作出有依据解释和论说共同构成了FOB卖方发货人权利保护法律化的两个方面。
出处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年第6期155-160,共6页
Jorunal of Yunan University Law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