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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合同 学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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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旌德县某民办学校聘用唐某在其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聘用期为1年,期限为2008年8月15日至2009年8月14日,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参照县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公立学校的标准执行。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合同,唐某也未继续在该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出处 《江淮法治》 2010年第22期34-3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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