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救济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极其重要的司法实践。刑事被害人通常只是作为一个诉讼法学概念为人所知,随着纠问式诉讼制度取代弹劾式诉讼,国家追诉原则逐渐取代了私人追诉原则,追究犯罪的活动被视为国家专门机构的法定职责和一种国家职能活动,检察机关取代被害人成为行驶控诉职能的当事人。被害人不再担当原告人的角色,不再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然后刑事被害人的救济却始终得不到有效的满足,这种制度的缺失让我们很难期待作为刑事被害人的社会成员对社会充满信心。我们所主张建立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济制度弥补诉讼救济功能的不足,在诉讼方式之外,以救助,补偿等方式对刑事被害人进行救济,以此完善我国被害人救济制度,让遭受侵害的主体恢复对社会的应有期望。
出处
《魅力中国》
2010年第29期159-159,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