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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英法律比较的视角论诉讼程序的中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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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院对于仲裁的支持与监督有利于在维护仲裁独立的同时保护公共利益。但法院的干涉不宜过多,否则将影响仲裁当事人对仲裁的信心。法院的支持和监督体现在诸多阶段,其中之一就是诉讼所涉一方当事人声称存在仲裁协议的时侯。此时,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法院是否必须中止诉讼程序,抑或对此有自由裁量权?法院在何种情况下享有自由裁量权?关于上述问题,以及其他涉及诉讼中止的问题,中国现行法律中存在模糊和矛盾的规定。在立法和监督管辖权方面亦有重叠规定的现象,而且国家机构对仲裁的干涉较多。为吸引更多中外当事人选择中国仲裁,应对我国法律中相关规定做出必要修正。1985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2006年修订)以及英国1996年《仲裁法》中,或有可借鉴的经验。
作者 韩平
机构地区 深圳大学法学院
出处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8-14,共7页 Jinan Journal(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1

二级参考文献2

  • 1Bridget Wheeler. The English 1996 Arbitration Act: UPDATE [A]. Papers to ICMA:ⅩⅢ,1999.
  • 2Mustill & Boyd. Law and Practice of the Commercial Arbitration in England [M]. London: London Butterworths, 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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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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