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上海市部分基层检察院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实证调查,反映出检察机关在适用刑事和解的实践探索中存在诸多问题,其关键在于检察机关的司法能动缺乏应有的制度规范和保障。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应当确立正当的能动司法观念,并与司法克制主义相统一,在此观念基础上,对刑事和解的基本制度及监督制约机制予以规范,将不同诉讼环节的刑事和解制度相互衔接和协调,并在相关配套保障制度方面加以完善。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155-160,共6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上海市重点学科(第三期)刑法学科资助成果(学科编号:S3090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调研项目“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问题实证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