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明行政是行政体制改革对政府行政方式提出的必然要求,蕴含着依法行政、以德行政、坚持服务理念等要素,要求行政主体具备相应的法理人格、道德人格和服务人格。法治精神和伦理道德缺失、主体价值观错位等主体人格障碍,以人情执法、暴力执法、权力寻租等形式制约着文明行政的实施。消除文明行政的主体人格障碍应主要从加强自我学习、加强法制教育以及健全行政执法责任体系着手。
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5-8,共4页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资助项目"行政人格与文明行政研究"(项目号:06BZZ003)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