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以科学主义、人文主义为线索进行考察与比较,对于认知、理解近代法英两国法治现代化的差异和不同具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原因在于,二者是法治现代化的思想根据,而其他只是法治现代化的制度表现形式。事实表明,受科学主义影响的法国和受人文主义影响的英国在近代法治现代化进路中表现出了明显的差异和不同:法国的法律发展表现为全新性和反传统的断裂性,英国的法律发展表现为继承性和连续性;法国倾向于法条主义的法治模式,英国则倾向于程序主义的法治模式;法国在法制建设中强调国家主义,英国在法制建设中注重以社会自治为中心;法国的法治模式倾向于否定多元和消灭冲突,英国的法治模式倾向于承认多元、包容和平衡冲突。以科学主义、人文主义为视角阐释型塑法英两国法治现代化差异的深层原因,具有较强的解释力。
出处
《学习与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83-86,共4页
Study & Exploration
基金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基金规划项目"诚信社会建设与良法之治互动关系研究"(08D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