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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将煤矿矿井水列入水污染物总量收费范围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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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 问题的提出 1998年5月26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以环发[1998]73号文件决定在杭州市、郑州市、吉林市从1998年7月1日起实行水、气、渣、声全面的总量排污收费试点,辖区内的所有排污单位均要执行该文件,就水污染物排污收费而言,共有64种污染物列入收费范围。
作者 许祥左
出处 《煤矿环境保护》 1999年第3期50-5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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