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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物业管理维护法律现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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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台湾地区“公寓大厦管理条例”所赋予社区管理委员会的的职务中,包含有可以委任或雇佣管理服务人执行公寓大厦及其周围之安全及环境维护的事项;再者,“管理服务人管理办法”亦规定:管理维护公司的业务,包括环境安全防灾管理维护。因此与《保全业法》所规定的保全公司有防盗、防火、防灾之安全防护业务产生法律上的竞合冲突。此外,台湾地区“内政部”于1998年营署建字第58018号会商结论,又规定:“管理维护公司营业项目,应仅限于公寓大厦管理条例第36条(2003年12月31日修正前第34条)之相关行政事务,及建筑物基地、构造、设备本体之整修、维护、检查、灾害防护等;至于建筑物人车出入管制、登记查访、秩序管理、防灾管制等有关安全防护工作,应属保全业务范畴。”因此造成台湾地区物业管理维护法律实践上“管理维护”与“保全”分业的问题:
出处 《现代物业(新建设)》 2010年第6期36-37,共2页 Modern Property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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