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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持豁免创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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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0月26日,财政部等四部门联合下发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符合条件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形成的国有股,可申请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并且,对符合条件但已划拨的国有股,可申请回拔。
作者 王铮
机构地区 <上海国资>
出处 《上海国资》 2010年第11期48-49,共2页 Capital Shangh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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