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治国"一般被认为是一个具有德国特色的概念。德国法治国理念起源于康德,它的历史主要可梳分为三个阶段。19世纪早期是所谓的"自由法治国"时代,在此时期,作为自由主义思想表达的法治国是用来对抗警察国家的,支持法治国的民众要求限制国家行为的范围以维护法律对公民的保护。从19世纪中期到1945年,可称之为"形式法治国"时期。彼时的法治国概念被认为应与任何实质内容无涉,并主要表现为行政司法方面的实践。二战后,"实质法治国"理念再一次兴起,越来越多的人们接受了法治国必须建立在相应的实质基座之上——基于一个内在原则,即正义,而且,法治国也相应地被要求是一个民主的法治国家。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0年第6期111-121,共11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