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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专利侵权赔偿数额不受被侵权的权利要求数量影响——“可搬式屏幕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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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专利诉讼中,当事人一般都会启动宣告专利无效程序。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专利诉讼期间针对涉案专利作出宣告部分专利要求项无效后,人民法院一般不宜再对该等权利要求项进行侵权判断。无论被控侵权产品侵犯了涉案专利的几项权利要求,均为侵权产品,侵权赔偿数额并不应因被控侵权产品所侵犯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数量不同而有所不同。
作者 李燕蓉
出处 《科技与法律》 2010年第5期65-69,共5页 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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