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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对公司瑕疵股权转让被执行人的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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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被执行公司无财产清偿债务,但增资时股东有抽逃出资行为,并将该股权转让。此对应当区分瑕疵股权受让人受让股权时是否善意。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裁定追加原股东或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时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作者 宋祥 潘亚伟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2期32-34,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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