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自1990年颁布实施《行政诉讼法》至今已初步建立起行政诉讼制度,对于解决行政争议案件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历史和观念等的原因,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虽然几经拓展,与行政诉讼建立初相比,已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司法机关仍只能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却是无能为力,这种现象阻碍了现代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水平,不利于人权的保障。由于抽象行政行为自身的特点,在实践中更容易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完善我国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必然要求。笔者以期通过本文的写作能对我国目前的司法审查制度有所裨益。
出处
《魅力中国》
2010年第32期157-157,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