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引言
现阶段,我国国民经济正处在持续发展的时期,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近年来建筑市场所存在的拖欠建设工程价款问题越来越严重,并且已经影响到了我国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但由于该条规定过于简单、过于原则性,导致了这一条款在适用中出现了很多分歧,并没有很好的实现其立法目的。为了解决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0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肩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以下简称《批复》),对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做了进一步的详尽规定。但是即便如此,在建设工程价款执行案件中,所遇到的问题及困惑,却远非一个法条及司法解释所能涵盖的。
出处
《魅力中国》
2010年第32期328-328,共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