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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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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2005年以来,政府采购工作按照管采分离的原则,大部分省市都相继成立了采购中心,负责同级财政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但是由于《政府采购法》规定过于宽泛,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性质和隶属关系,各地方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五花八门。
作者 吕汉阳
出处 《经济》 2010年第12期122-122,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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