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矿业法规定了地勘成果有偿使用原则,但由于错误理解地勘成果的法律本质,导致地勘成果的权利与义务不清晰、法律关系不明确等问题。地勘成果的本质是兼具自为信息和再生信息双重属性的特殊信息,现行制度将地勘成果等同于"物"的地质资料,是削弱制度功能的首要原因。在总结国外地勘成果保护机制的基础上,从法律概念、保护范围、法律依据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地勘成果保护模式的建议。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35-39,共5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
基金
陕西省社会科学重点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0C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