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引言
所谓法理,是指形成某一国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门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学理,一定意义上也是法的渊源。早期社会的法律采用一种“习惯性规范体制”,这种体制被沿习或部分继承下来,成为后世法律制度体制的一种基本选择或参考。
出处
《财会通讯(上)》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8-10,共3页
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基金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重点学科建设项目(J51701)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会计研究院"中西方会计历史发展的异质性研究"(09kjyj02)系列研究成果之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