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成加快了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推动了各国经济的发展,但是洗钱破坏市场秩序,阻碍经济增长。对此,为减少影响反洗钱区域合作的制约性因素,奠定建立区域性反洗钱合作机制的基础,应参照反洗钱国际标准和国际公约,制定区域性反洗钱法律文件。具体应列举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类型,并规定这类上游犯罪不受双重犯罪原则的制约;界定资助恐怖主义,将资助恐怖主义定为洗钱的上游犯罪;规定洗钱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法律实体。
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80-84,共5页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