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994年,我国在实施新税制的同时,确立了分税制财政体制,初步奠定了地方税制的基础,较好地理顺了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但税制改革是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的情况下进行的,并没有完全到位,而地方税制建设又是在政府职能尚未完全明晰、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不很明确的条件下实施的。因此,进一步深化地方税改革、加强地方税制建设是我国今后一个时期整个国家财税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出处
《中央财经大学学报》
CSSCI
1999年第7期28-30,共3页
Journal of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