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宅基地权利置换,有利于农村宅基地的集约利用,在我国城镇化过程中可以有效地释放城镇建设用地的潜能。宅基地权利置换中的节余农用地转用指标的流转,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能提高宅基地权利置换的绩效。在节余农用地转用指标的流转中,使用节余农用地转用指标,异地征收农地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所得净收益,全部被节余农用地所在地用于宅基地权利置换的资金平衡;或者节余农用地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不能从节余农用地转用指标的流转中基本实现宅基地权利置换的资金平衡,都会阻碍节余农用地转用指标的流转。因此,在节余农用地转用指标的流转中,需要在利益相关者之间进行利益平衡。
出处
《农村经济》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86-90,共5页
Rural Economy
基金
广西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广西新农村建设中的土地协调法律制度研究"(编号:08FFX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