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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家宅基屋,反倒赔人6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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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李某夫妇是城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人在本村拥有建筑面积250余平方米的农房一处。1999年11月,李某夫妇将该农房以人民币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张女士,当时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并各自履行了支付房屋价款、交付房屋的义务,张女士开始占有使用该农房。但是因为张女士是城市户口,
作者 王维林
出处 《吉林农业(下半月)》 2010年第11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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