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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特丹规则》下记名提单“物权凭证”功能考探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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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海商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围绕记名提单是否具有“物权凭证”(documentoftitle)功能的讨论似乎从未停止过。[1]20世纪80年代到20世纪90年代初,普遍的观点认为提单具有“documentoftitle”功能;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内有学者发表文章对提单的“documentoftitle”功能提出质疑o[2]因提单之性质影响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性质之认定,
作者 韩立新
机构地区 大连海事大学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99-108,共10页 Ecupl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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