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宪法对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文化权等社会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虽然目前宪法尚未明确规定基本生活水准权和健康权等社会权,但仍可以通过宪法解释的方法使它们成为宪法上的基本权利。社会权在性质上不仅仅是一种积极权利,它具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双重属性,相应地国家对社会权负有消极尊重和积极保障的双重义务。宪法上的社会权具有特别的价值,它是普通的社会法上的社会权的立法依据、审查依据和解释依据。
出处
《江苏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35-141,共7页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基金
苏州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和谐社会视域中的弱者权益保护”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