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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新专利法谈谈平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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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新专利法对平行进口的规定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作者 何琦
机构地区 法律服务团
出处 《软件产业与工程》 2010年第1期23-2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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