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鉴于河道、湖泊及水工程对于国计民生的重要作用,水行政规章、规范依其功用设定了等级标准,并按河道、湖泊及水工程等级规定了一定的管理、保护范围。水行政主管机关(单位)进而据此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范围。水法律法规则就这些"范围"设定了大量的禁止性、限制性规范。水行政机关(单位)由于编制、经费等原因,往往是将水行政执法巡查、水工程安全巡视、治安保卫巡防等项工作"一肩挑"。于是,厘清不同"人员"在不同"范围"享有不同"职权"显得尤为必要。
出处
《水利发展研究》
2010年第2期52-55,共4页
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