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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农民征地补偿款法院判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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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老孙是兴文县周家镇村民。2009年元月.当地一家煤厂占用了他的林地.并通过兴文县统征办给予土地补偿费34100元。该款项付给老孙所在的村民小组.但村民小组组长却以组委会不同意分割为由.扣留了该款项。老孙无奈之下.起诉至兴文县人民法院。
作者 张全友
机构地区 辽宁
出处 《农村百事通》 2010年第23期68-68,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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