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反映,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从这个角度说,民意与司法的关系应该是一致的、和谐的。然而,司法实务中偶尔却体现出另外一副图景。从刘涌案到邓玉娇案再到许霆案所体现出的所谓"司法理性"和据说的"盲动民意"之间的巨大张力充分凸显出现实的吊诡。一方面,司法应该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其他力量的干预,而另一方面,如果审判实践完全脱离群众,自说自话,那这样的司法必将是专断的、蛮横的,是无法体现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更别谈什么顺应法律及社会效果的统一了。所以,如何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及和谐关系,不仅是一个巨大的理论课题,更是一个现实中不得不处理好的实务问题。本期特别策划中的几篇文章从不同方向致力于寻找司法和民意的平衡,而最佳平衡点的出现当然需要理论和实务中的不断磨合,因此策划"构建民意与司法的和谐"不仅是一种探索,也是一种努力。
出处
《法律适用》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2-9,共8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