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情事变更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 被引量:2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情事变更原则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确立,意义非凡,在金融风暴的形势下更是弥足珍贵。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是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其适用条件应从严把握,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无限扩大和滥用,以发挥该制度的真正功能。
作者 马春晓
出处 《潍坊学院学报》 2010年第5期113-115,118,共4页 Journal of Weifang University
  • 相关文献

同被引文献8

  • 1卡斯腾.海尔斯特尔,许德风.情事变更原则研究[J].中外法学,2004,16(4):385-410. 被引量:89
  • 2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M].北京:法律出版社,1989.15.
  • 3北大法律信息网.北京鑫昌科工贸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松秀园度假村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上诉案[(2009)二中民终字第01218号][EB/OL].http://www.chinalawinfo.com/,2009.02.23.
  • 4李永军.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545.
  • 5王家福.民法债权[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395.
  • 6邵建东;孟翰;牛文怡.德国债法现代化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56.
  • 7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 8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引证文献2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