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信用证业务中有三方最基本的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开证行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为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供结算服务和资信担保,从理论上说,开证行应该为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供公平合理的交易,但由于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特殊关系(申请人往往是开证行的客户),交易的天平往往偏向申请人一方。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61-63,共3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基金
浙江省教育厅课题(Y200907946)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