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从UCP600条款看开证行权责的变化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在信用证业务中有三方最基本的当事人: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开证行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为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供结算服务和资信担保,从理论上说,开证行应该为申请人和受益人提供公平合理的交易,但由于申请人和开证行之间的特殊关系(申请人往往是开证行的客户),交易的天平往往偏向申请人一方。
作者 杨加琤
机构地区 浙江财经学院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61-63,共3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基金 浙江省教育厅课题(Y200907946)资助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6

  • 1国际商会.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及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
  • 2国际商会.ICC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及UCP500关于电子交单的附则[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3.
  • 3国际商会.关于审核跟单信朗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7.
  • 4苏宗祥,景乃权,张林森.国际结算(第三版)[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7.
  • 5程军.议付——UCP修订中的焦点问题之一[J].中国外汇,2007(2):62-64. 被引量:2
  • 6程军.简析UCP600对被指定银行的融资授权[J].中国外汇,2007(6):54-55. 被引量:2

共引文献3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