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护的目的在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精神。现行监护规定在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是:监护人与未成年人存在利益冲突,监护人缺位导致诉讼程序无法启动,法定单位监护人的规定不尽合理,缺乏有效约束监护人的监督机关等。进一步完善现行监护规定,实现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应分别设定亲权与监护权,确立指定诉讼代理人制度并赋予未成年人一定的诉讼主体资格,增设监护监督机关及监护保障机关,赋予司法机关一定的能动性。
出处
《理论探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140-142,共3页
Theoretical Explo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