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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贪污数额”中的“个人”应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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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的贪污犯罪量刑标准,表述时均为“个人贪污数额”。该处的个人贪污数额,仅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应当是指个人通过贪污(包括共同贪污)犯罪实际得到(分得)的数额。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惩治贪污条例》第三条也规定,“集体贪污,按各人所得数额及其情节,分别惩治。”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2期74-74,共1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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