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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行检察和解中的职能定位与法律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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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检察机关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的社会大背景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建立“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越来越重视。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在审查民行申诉案件过程中,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
作者 赵芳芳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3期52-54,共3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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