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由是英国行政法中裁量权的属性,否定这一点就会否定英国的议会至上和行政权力的本质要求。裁量权从法律授权到运用都是自由的一种体现,虽然后者要受到前者的约束,但并没有改变裁量权的自由属性。司法对裁量权的复审权力并未赋予法官对裁量权绝对合理或绝对不合理的专断判断力。法律可能赋予合理的裁量权,也可能授予不合理的裁量权,是否合理要由裁量权运行的目的决定。合理是裁量权的特征,如果否定合理性,那么行政官员将陷入危害公共利益的政治危机当中。虽然这不是法院认定裁量权不合理的标准,但对部长仍然具有极大的约束力。目的合理是裁量权的首要合理要素,符合法律本意是裁量权合理的基础,裁判结果可能与不合理的结果相重合,但不能否定这是依据合理的考虑做出的司法裁断。
出处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0年第11期56-57,共2页
Journal of Liaoning Academy of Govern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