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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两起行政诉讼案引发不合格食品“掺和”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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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文以两起处罚“未经检验擅自销售掺合食用油”引起行政诉讼案为例,分析讨论了执法现实中的问题,认为: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与条件可食食品有别,可以科学区分;生产者在出厂或销售之前,自检发现不合格的条件可食食品,应当允许在监督指导下进行“掺和”等无害化处理;...
作者 王爱静
出处 《江苏预防医学》 CAS 1999年第2期76-78,共3页 Jiangsu Journal of Preventive Medic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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