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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我是否能要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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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律师: 我和贺某于2006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两人交往并决定结婚,于是贺某分别于2006年9月1日和2006年11月分两次收取了我彩礼钱共计1.66万元,其中用2000元购买了衣物。2006年12月6日,我俩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可是2006年12月中旬,贺某就离开了我家,后贺某也断断续续的回到我家居住多次。2007年5月16日,我俩登记结婚。不久,贺某便回到娘家居住。我现在想到法院提出离婚,请问,关于彩礼我是否能要回来?
作者 胡靖宇
出处 《农村实用科技信息》 2010年第12期57-5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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