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借鉴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刑法典关于隐私相关权利的保护制度,我国刑法第四章"侵害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应在现有条款基础上增加"非法窃听或监视罪"、"侵犯私人计算机数据信息罪"两个罪名,并对相关个罪进行整合,形成刑事立法上的"侵害隐私相关权利的犯罪"体系。从立法现状、立法土壤、伦理基础和刑法效益四个方面可以论证我国建立隐私相关权利刑事保护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出处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0年第6期104-109,共6页
Journal of National Prosecutors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