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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通讯监听——以刑事诉讼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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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网络通讯监听,是指利用网络技术为主轴的相关技术,截取他人秘密通讯的行为,包括任何通过网络所截取的声音、文字、图片、影像、电子邮件等信息。网络通讯监听与传统电话监听不同,电话是点对点的传送,网络是通过封包交换系统处理许多使用者的封包。网络通讯监听如果是截取通过某一节点的封包,必须进行过滤,进而取得所要的内容,在此过程中,侦查人员可以看到无辜第三人电子邮件的具体内容。在进入聊天室观看他人聊天的过程中,可能会听到被监听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聊天内容,牵连到许多无辜第三人,因为该监听节点不限于被监听人使用,每一个通过该节点的人,其聊天内容都有可能被截获,容易侵害第三人的权利。因此,网络通讯监听应当遵循降低侵害第三人权益被侵害可能性原则。因网络的特性,对网络通讯可以实行机动性监听。
作者 廖荣兴
机构地区 江西警察学院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5期36-40,共5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基金 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课题"公安机关刑事执法程序违法研究"(FX1009)成果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5

  • 1[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M].刘迪,张凌,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64.
  • 2钱世杰.网络通讯监察法制与相关问题研究[D].台湾:台湾中原大学财经法律系硕士学位论文,2003.
  • 3孙长永.侦查程序与人权保障[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253-293.
  • 4李明.美国监听制度的产生及其流变[M] //徐静村.刑事诉讼前沿研究(第五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
  • 5《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法第三篇》第2510条至第2520条.

共引文献111

同被引文献3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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