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的"私人放任模式"和德国的"利益权衡模式"分别是处理私人违法所得证据的证据能力的两种典型模式。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适用于私力取证,私人以不正当行为获取的证据可以被法庭采纳。德国法律实践有时趋向于排除私人违法取得的证据,证据无论是由政府人员还是个人取得,如果侵犯了德国基本法所保护的个人基本权利,尤其是个人隐私权,德国法院会在利益权衡的基础上考虑排除这个证据。不论美国那种针对公权力侵犯宪法权利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还是德国的以宪法为依据的证据禁止理论,不论二者在私人违法取证领域的区别有多大,它们都以宪法权利保障为己任,并有强有力的违宪审查作为依托。而这一切对于我国来说都还显得有些遥不可及。
出处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第5期41-47,共7页
Journal of Jiangxi Public Security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