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流域管理在我国历史久远,采用的手段主要是直接管制。明清前,历届政府尚没有以流域为单位进行水事管理,水事管理方式主要是行政和立法治理,协商治理在个别地方曾出现过。水事管理内容主要是防洪和灌溉。明清时,流域管理机构开始出现。民国时,流域管理体制开始建立,管理手段仍然是行政和立法,同时,市场治理手段在一些地方出现。直至上世纪80年代之前,水事管理内容是防洪和灌溉。
出处
《管理观察》
2010年第33期200-201,共2页
Management Observer
基金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长三角地区跨界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协调模式、机制与制度研究》中期成果(基金编号09BFX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