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一直是学界有所争议的问题。赞成者有之,反对者有之。从理论与实践全面分析来看,行政诉讼中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其合法性与合理性,不可一概反对,但也不该简单用之。应当在正确界定其性质的基础上,明确被告可以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在强调对该行为进行审查之必要性的基础上,确立规范的审查标准,从而对此予以必要的法律规制。
出处
《法治研究》
2010年第12期20-29,共10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行政诉讼法的修改"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06JDXM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