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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体制下美国“碳关税”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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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6月通过的《美国2009年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加入了“碳关税”条款。从法案的规定来看,该条款既不符合边境税调整条款和非歧视待遇条款的规定,也不符合一般例外条款的规定,因此,不具有合法性。但是,由于法案没有对“碳关税”的具体实施程序和规则作出规定,因此,如果后续立法对现有制度作出相应调整,那么美国“碳关税”条款则有可能获得WTO体制下的合法性。
作者 陶增英
机构地区 厦门大学法学院
出处 《法商论坛》 2010年第1期62-6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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