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没有宪政基础,相关的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导致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在实践中得不到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也常流于形式,许多地方甚至没有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人民陪审制度作为司法民主的体现,作为公民权对抗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一种形式,符合历史的发展潮流,在民主化、法治化的进程中扮演了积极作用,在没有更好的制度出台以前,对其进行完善和发展是必由之路。本文从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方面加以分析,以我国现有的人民代表制度为基础,构建一个符合我国国情和政治制度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论从人大代表中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可行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