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审判程序论角度看,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界定的"国家法律工作者"正是律师性质的初审结果,而1996年《律师法》界定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则属二审结果。2007年10月,律师法修订又是对律师性质进行了"再审",尽管没有作文字上的修改,但其内涵由"社会自由职业者"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转变。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明确了我国律师职业不宜"去政治化"的问题。
出处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F00期14-17,共4页
Journal of Lan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基金
西藏自治区2009年度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项目"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探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