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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律师性质之“再审”——以审判程序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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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从审判程序论角度看,1980年《律师暂行条例》界定的"国家法律工作者"正是律师性质的初审结果,而1996年《律师法》界定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则属二审结果。2007年10月,律师法修订又是对律师性质进行了"再审",尽管没有作文字上的修改,但其内涵由"社会自由职业者"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转变。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明确了我国律师职业不宜"去政治化"的问题。
作者 侯明 李焕民
出处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F00期14-17,共4页 Journal of Lanz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基金 西藏自治区2009年度普通高校人文社科项目"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现实问题探究"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3

  • 1马利民,张亮.全国执业律师已超过15万参政议政踊跃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达3415人[N].法制日报,2009-08-15(2).
  • 2江必新.正确认识司法与政治的关系[N].法制日报,2009-12-30(9).
  • 3马春晟,洪敏.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责任与使命[DB/OL].[2010-04-23].http://www.66law.cn/channel/lawaxticle/2009-8-9/447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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