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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自费项目中受伤 旅行社未加警示也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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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今年国庆长假,我到内蒙古旅游。我与旅游公司的合同约定,游玩项目包括参观、游览当地著名景点及参加“品尝奶制品、自费骑马、观看蒙古男儿技艺表演”等草原活动,由旅游公司负责安排行程、食宿等相关事宜,且“旅游者有权得到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况的事先说明或者明确警示”。
作者 方园
出处 《乡镇论坛》 2010年第34期39-3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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